(2017)渝05刑更2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许光明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光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2114号罪犯许光明,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4日作出(2012)津法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光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6394元。被告人许光明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9日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终字第176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对许光明的量刑部分,改判为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6000元,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6394元。刑期自2011年11月16日起至2020年11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27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51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2016)渝05刑更117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应于2018年11月15日刑满。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7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许光明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许光明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三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许光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光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秀春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郑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雷 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