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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1执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苏梦涵、泊头市光明小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梦涵,泊头市光明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1执1209号申请人:苏梦涵,女,2008年5月生,泊头市。被执行人:泊头市光明小学,住泊头市。泊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2017)冀0981民初13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苏梦涵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规定,裁定如下:泊头市人民法院的(2017)冀0981民初第13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崔爱良执行员  肖永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