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1执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苏梦涵、泊头市光明小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梦涵,泊头市光明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1执1209号申请人:苏梦涵,女,2008年5月生,泊头市。被执行人:泊头市光明小学,住泊头市。泊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2017)冀0981民初13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苏梦涵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规定,裁定如下:泊头市人民法院的(2017)冀0981民初第13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崔爱良执行员 肖永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