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民初3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湖北地龙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穆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地龙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穆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3378号原告:湖北地龙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迎宾华府B区(君临天下)3栋5层3室。法定代表人:袁学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峰,该公司员工,被告:穆骥,男,197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地龙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地龙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湖北地龙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地龙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桂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