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03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隋某与裴某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某,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3执457号申请执行人隋某,女,1972年08月03日出生。被执行人裴某,女,1941年04月03日出生。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隋某与被执行人裴某继承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3民初291号民事调解书,现该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3民初29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大龙人民陪审员 :韩凤英人民陪审员 :高宏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 杜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