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5民初8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俊海与高清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海,高清,天津京宝置地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办事处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5民初8273号原告:李俊海,男,196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景林,天津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清,男,199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天津市宝坻区,现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淑敏,天津市宝坻区148专线法���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第三人:天津京宝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南三路七号。法定代表人:王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东仪,该公司职员。第三人: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法定代表人:不详。原告李俊海与被告高清、第三人天津京宝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宝置地公司)、第三人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朝霞街道)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后,因法定事由中止审理,中止事由消除后恢复审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俊海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景林、被告高清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淑敏、第三人京宝置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东仪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朝霞街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俊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被告与第三人2016年3月26日签订的编号为064-1《宝坻新城胡家园村房屋置换协议书》;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后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撤销064-1合同项下李俊海赠与高清的拆迁权益,为77.75平方米。事实和理由:被告高清系案外人崔书华之子。2016年2月3日,崔书华与原告结婚,高清随母迁入原告处。当时崔、高二人口头承诺赡养原告,于是原告将自己置换的房屋赠与被告,并由被告与第三人直接签订了编号为064-1《宝坻新城胡家园村房屋置换协议书》,但协议签订后,崔、高二人即与原告发生矛盾,2016年5月5日,崔书华提出离婚,2016年6月7日,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原告基于被告母子对其赡养的承诺将置换房屋赠予给了被告,但签署协议前后,被告对原告的态度大相��庭,其母也与原告离婚,故原告提起诉讼。高清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请求,请求法院予以驳回。理由为:1.本案赠与合同不成立。诉争房产系被告母子享受政府拆迁待遇所得,且置换协议明确被置换人为被告,说明房屋所有权属于被告,因此原告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原告诉请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畴,应予以驳回。涉诉房屋属拆迁房,且被告尚未取得该房屋,原告认为该房屋属其所有,待房屋产权明确后另行主张权利;3.退一步讲,即使房屋属原告所有,即使属赠与行为,原告将房屋赠与被告,其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利诱等情形,且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自愿赠与,被告亦愿意接受,且房屋已经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要求撤销赠与无法律依据,原告不存在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4.原告无证据证实涉案房屋属原告所有,且该��屋登记在被告名下,协议也是由被告签署,因此被告认为原告主张不成立。京宝置地公司述称,1.京宝置地公司严格按照宝坻政发[2010]4号《宝坻新城危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宝坻城中村房屋搬迁实施方案》等相应政策签订房屋置换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政策;2.李俊海在诉状中自认其将置换的房屋赠与被告高清;3.京宝置地公司在与高清签订064-1号协议书时,高清户口已迁入李俊海的户口本中,关系为继子;4.李俊海在顺序号为64号,标注高清为2-1101的房屋权利人的选房条上签字按手印确认。综上,京宝置地公司认为其实施的房屋置换既符合政策法规,也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妥。朝霞街道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编号为064-1的《宝坻新城胡家园村房屋置换协议书》登记甲方(置换人)为天津京宝置地有限公司,乙方(被置换人)为高清,丙方为宝坻区朝霞街道办事处。协议第四条约定房屋置换面积为68.36平方米,置换楼房位于胡家园置换楼房小区2号楼1101室,建筑面积103.28平方米。该协议具体结算表显示:乙方产权调换部分68.36平方米,乙方优惠购买面积25.53平方米,乙方享受赠送面积9.39平方米,合计103.28平方米。编号为064-2的《宝坻新城胡家园村房屋置换协议书》登记甲方(置换人)为天津京宝置地有限公司,乙方(被置换人)为李俊海、崔书华,丙方为宝坻区朝霞街道办事处。协议第四条约定房屋置换面积为--平方米,置换楼房位于胡家园置换楼房小区31号楼1103室,建筑面积54.48平方米。该协议具体结算表显示:乙方产权调换部分0平方米,乙方优惠购买面积49.38平方米,乙方接受他人赠与面积0.15平方米,乙方享受赠送面积4.95平方米,合计54.48平方米。原告李俊海与被告高清母亲崔书华于2016年6月7日经本院调解离婚,双方登记结婚时间为2016年2月3日。原告提供的胡家园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记载:“李俊海在我村东区5排3号有住房一所,面积为68.36平方米,此房系合法建筑,产权所有人为李俊海,此房已拆除,以上情况属实”。第三人京宝置地公司提交“选房条”一份,证实本案涉诉还迁房屋的挑选等事宜经李俊海签字确认。本院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原告李俊海在房屋还迁改造过程中签署的“选房条”能够证实其同意第三人京宝置地公司与被告高清签订064-1号房屋置换协议书,依据该协议书及附件所载内容结合本地区还迁改造政策(产权调换+优惠购买)以及胡家园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本院对李俊海在房屋拆迁改造过程中将自有��68.36平方米还迁房权益赠与高清之事实予以确认。高清以其签署协议的行为对该赠与表示了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原告将上述68.36平方米还迁房权益赠与被告高清的前提和目的是高清母亲崔书华与原告结婚,被告高清成为原告继子,原告寄希望于其年老后或丧失劳动能力后高清能够对其尽赡养义务,而高清之母于2016年6月7日(2016年2月3日结婚)与原告离婚,原、被告之间的继父子关系也无法继续维持,亲属关系不复存在。因此被告亦无法对原告进行扶养,原告基于上述事实主张撤销对高清68.36平方米拆迁权益的赠与,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77.75平方米,因涉及064-2协议,两份协议具有关联性,且064-2协议的相对方包含案外人崔书华,因此不宜在本案中一并解决,本院对原告主张超出68.36平方米的部分暂不予支持。对原告在本院示明后,当庭变更诉讼请求的问题,本院根据案件争议性质、原告变更前后诉请的内容并考虑诉讼效率问题,予以准许。对于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宝坻新城胡家园村房屋置换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且原告予以认可,本院确认合法有效。生效法律行为,如需变更或解除须经协议各方当事人另行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否则应当按照原协议履行。至于李俊海撤销赠与的部分拆迁权益,可待涉诉房屋建设完成后另行分割。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告李俊海对被告高清就编号为064-1《宝坻新城胡家园村房屋置换协议书》68.36平方米房屋的赠与。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高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宜文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