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执字2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柯丽芳、吴瑞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丽芳,吴瑞军,瑞昌市求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执字2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柯丽芳,女,汉族,1984年6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瑞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龙,江西柴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杰,江西柴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瑞军,男,汉族,1973年3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瑞昌市。被执行人:瑞昌市求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黄金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89244162。法定代表人:褚源,该公司总经理。柯丽芳与吴瑞军、瑞昌市求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九中民三初字第16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1)截至2014年11月14日,吴瑞军尚欠柯丽芳借款本金750万元,于2015年2月28日偿付完毕;(2)吴瑞军自愿承担柯丽芳为实现本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用75000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321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7150元由吴瑞军承担;(4)瑞昌市求新置业有限公司确认,柯丽芳在本调解协议(1)、(2)、(3)所确认的债权范围内,对该公司在建的瑞昌市南环路北侧、西益路西侧的“中央商务区2#住宅楼”享有优先受偿权。现吴瑞军、瑞昌市求新置业有限公司未予以支付。本院在该案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吴瑞军、瑞昌市求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查封了瑞昌市求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央商务区2#住宅楼72套房产。因本院查封的瑞昌市求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央商务区2#住宅楼的房产属在建工程,暂时无法处置。如能处置,足以清偿全部债权。现吴瑞军、瑞昌市求新置业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敏审判员 易仁旺审判员 熊 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向夏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