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刑更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梅路路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梅路路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刑更141号罪犯梅路路,男,198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湖北省黄州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9日作出(2009)海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梅路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09年8月22日起至2023年8月21日止。被告人梅路路不服,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2009)厦刑终字第004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2012年11月19日、2014年5月5日、2015年11月13日经本院分别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十个月、十个月。现刑期至2020年10月21日止。执行机关湖北省黄州监狱于2017年8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梅路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梅路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该犯于2015年第三季度至2017年第一季度获得黄州监狱四次表扬、二次记功,共获得黄州监狱六次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黄州监狱罪犯奖励呈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黄州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三课”教育考试(考核)成绩单、黄州监狱罪犯减刑假释个人改造总结、黄州监狱罪犯减刑(假释)小组讨论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梅路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梅路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不变。﹙刑期自2009年8月22日起至2020年3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管小华审 判 员 严 怀人民陪审员 熊春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华 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