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12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雷咸仁与杨燕燕、王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咸仁,杨燕燕,王立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2770号原告:雷咸仁,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委托代理人:金铿枫,浙江腾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燕燕,女,199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告:王立超,男,198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咸仁诉被告杨燕燕、王立超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雷咸仁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燕燕、王立超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咸仁撤回对被告杨燕燕、王立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56元,减半收取1428元,由原告雷咸仁负担。审判员 唐伟利二○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贺一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