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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81刑初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钱某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1刑初93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某,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慈溪市。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2年3月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月17日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4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4月23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依法逮捕。���羁押于余姚市看守所。辩护人方武,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余检诉刑诉(2017)9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顾埕铖、被告人钱某、辩护人方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钱某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仍将毒品藏匿于其位于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潘岙村上路潭路某号隔壁的租房内。2017年4月22日8时许,被告人钱某在上述租房内被本市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从该租房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5包、净重11.6449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麻黄素”)27粒、净重2.5771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称重记录、毒品上交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搜查证及搜查笔录,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钱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钱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辩护人就上述理由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钱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2日起至2018年4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毒品甲基苯丙胺共14.222克,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黄宁幸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俞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