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民初3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程新贵与朱彩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新贵,朱彩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26民初3099号原告程新贵,男,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被告朱彩灵,女,198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原告程新贵为与被告朱彩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起诉,因被告下落不明,依法变更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彩灵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4月26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约定还款日为2016年5月25日,并出具借款协议、借条、收条各一份。借期届满后,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故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4800元。原告提供证据:一、2016年4月26日被告朱彩灵签字的借款协议、收条;二、2016年4月26日被告朱彩灵出具的借条、收条。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2016年4月26日被告朱彩灵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在借款协议上双方约定还款时间2016年5月25日,借款时间为30天,借款利息为农村合作银行一年期借款利率的4倍。同日,被告出具收到现金人民币20000元收条。证明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证据1-2。原告证据1-2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应诉放弃质证权利,故对原告证据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朱彩灵尚未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事实清楚,理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及时归还,借故拖欠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分支付利息无事实依据,现原告要求按借款协议约定支付利息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彩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程新贵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基准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本判决履行确定之日止);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6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20元,款汇至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长 张向宇代理审判员 张 婷人民陪审员 洪惠昌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蒋俊杰?PAGE*ArabicDash?-4-??PAGE*ArabicDash?-2-?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