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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5行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苏州市科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高新区(虎丘区)通安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科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区(虎丘区)通安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505行初50号原告苏州市科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通安镇民营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戴和兴。委托代理人宋克鑫,北京昊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朝辉,北京昊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高新区(虎丘区)通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通安镇通浒路88号。法定代表人曹萍,镇长。负责人杨真,副镇长。委托代理人周俊,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科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伦公司)与被告苏州高新区(虎丘区)通安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通安镇政府)房屋拆迁管理一案中,原告科伦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科伦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科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兴华审 判 员  陆 平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姚琰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