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执21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张玉英申请执黄程伟、郭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英,黄程伟,郭轶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214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玉英被执行人黄程伟被执行人郭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中级人民法院(2015)川01民终1896号事判决,于2017年3月27日受理张玉英申请执黄程伟、郭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川0107执2142号执行裁定被执行人郭轶车牌号川AXXX**马自达牌汽车予以查封。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7)川0107执2142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郭轶车牌号川AXXX**马自达牌汽车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雄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