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1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纪雄伟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雄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621刑初258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纪雄伟,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1986月7月24日出生,户籍地及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系公司职工。2017年8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达拉特旗看守所。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达检公诉刑诉(2017)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雄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李引泉、代理检察员刘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纪雄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19日22时5分,被告人纪雄伟醉酒后驾驶×××号现代牌小型轿车,沿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树林召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兴林宾馆对面时,驶入该处绿化带中,造成被告人纪雄伟所驾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7年8月25日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达拉特旗大队出具鄂公交达认字[2017]第215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纪雄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对纪雄伟抽血检验鉴定体内酒精含量,已达到醉酒状态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文书、被告人纪雄伟的供述、证人郭某、苏某、王某、郑某、刘某的证言、视听资料、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体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纪雄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纪雄伟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纪雄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纪雄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完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在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4日起至2017年9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李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