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执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大石桥汤池矿业有限公司、营口BL矿业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大石桥汤池矿业有限公司,营口BL矿业有限公司,班允强,张婕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执82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45号。负责人:董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大石桥汤池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石桥市汤池镇北三元。法定代表人:李英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营口BL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石桥市汤池镇北三元。法定代表人:李英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班允强,男,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石桥市。被执行人:张婕宇,女,1971年7月15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大石桥市。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大石桥汤池矿业有限公司、营口BL矿业有限公司、班允强、张婕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2017)辽02民初175号民事调解书,现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2执821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彬执行员 刘 禹执行员 王鹏程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曲汝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