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民申2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北京市天好针织厂、北京天好伟业工贸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树梅,北京市天好针织厂,顾永刚,姚秀珍,齐耀军,北京天好伟业工贸有限公司,司光超,董媛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29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树梅,女,195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天好针织厂厂长,住北京市通州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顾永刚,男,195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城乡房地测绘所退休职工,住北京市通州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姚秀珍,女,195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妇女联合会退休干部,住北京市东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齐耀军,男,196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天好伟业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通州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天好伟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胡家垡村391号。法定代表人:齐耀军,总经理。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市天好针织厂,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胡家垡村。投资人:张树梅,厂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司光超(兼以上六再审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4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北京市密云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董媛媛,女,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小霞,北京正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树梅、顾永刚、姚秀珍、齐耀军、北京天好伟业工贸有限公司、北京市天好针织厂、司光超因与被申请人董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民终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树梅、顾永刚、姚秀珍、齐耀军、北京天好伟业工贸有限公司、北京市天好针织厂、司光超申请再审称,其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其申请再审请求是:1.撤销本案二审民事判决;2.驳回被申请人董媛媛的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董媛媛承担。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为:其签订的涉案借款合同、担保书系空白,且与被申请人董媛媛并不认识,双方是否认识、是否签订过本案合同,“双方不认识,没签过合同”,一切无从谈起,本案一、二审仅从形式上审查是错误的,不可能查明事实真相;查明事实真相并不难,只要被申请人董媛媛出庭,就能很容易查明。本案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纠正。综上,为保护其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处理,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无论从借款合同的形式如再审申请人张树梅作为借款人、被申请人董媛媛作为出借人在借款合同上签了名,合同约定的内容如借款用途、支付方式,合同的履行情形来看,还是从再审申请人顾永刚、姚秀珍、齐耀军、北京天好伟业工贸有限公司、北京市天好针织厂、司光超亦在担保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事实来看,可以认定再审申请人张树梅与被申请人董媛媛之间借款合同关系存在,被申请人董媛媛按照约定支付了借款,再审申请人张树梅也收到了款项并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再审申请人顾永刚、姚秀珍、齐耀军、北京天好伟业工贸有限公司、北京市天好针织厂、司光超作为担保人依法亦应承担还款的连带保证责任。另,一般情况下,离婚纠纷案件当事人依法应当到庭,只有存在重病、路途遥远、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形时经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意见除外。但本案中,被申请人本人未到庭诉讼,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律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本人未到庭诉讼,并不意味着法院仅从形式上审查,更不能表明法院未从实体上审理查明事实。基于以上分析判断,张树梅等七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其签订的涉案借款合同、担保书系空白,且与被申请人董媛媛并不认识,法院仅从形式上审查未查明事实的申请再审理由因依据不足而不成立。综上,根据本案查明的情况,本案不存在应当再审的申请再审理由。张树梅、顾永刚、姚秀珍、齐耀军、北京天好伟业工贸有限公司、北京市天好针织厂、司光超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依据不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树梅、顾永刚、姚秀珍、齐耀军、北京天好伟业工贸有限公司、北京市天好针织厂、司光超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珊审判员 李宝刚审判员 李 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侯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