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3民初2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曾孟勤与被告曾毅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邻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孟勤,曾毅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邻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3民初2002号原告:曾孟勤,男,194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曾毅富,男,汉族,1968年4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邻水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红光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3452512576C。法定代表人:蒋涛,该支公司负责人。原告曾孟勤与被告曾毅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邻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曾孟勤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孟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孟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曾孟勤负担。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益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