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1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王马水危险驾驶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马水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1刑初150号公诉机关长汀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马水,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福建省长汀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6月17日由长汀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7年6月15日长汀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长汀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23日以汀检公诉【2017】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马水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马水于2017年8月19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田火人民陪审员 胡奕虹人民陪审员 张秀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涂星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