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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1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王马水危险驾驶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马水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1刑初150号公诉机关长汀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马水,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福建省长汀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6月17日由长汀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7年6月15日长汀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长汀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23日以汀检公诉【2017】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马水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马水于2017年8月19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田火人民陪审员  胡奕虹人民陪审员  张秀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涂星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