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1民初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孟新翠诉吕志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新翠,吕志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1民初984号原告:孟新翠,女,198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高显镇西上官村。身份证号:142621198312265125。电话:1552591****。被告:吕志强,男,198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高显镇上太许村。身份证号:141021198608110014。电话:1503434****。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新翠与被告吕志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新翠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新翠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新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孟新翠负担。审判员 巨燕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车 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