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2民初3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运生与单县湖西财富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运生,单县湖西财富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2民初3525号原告:陈运生,男,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告:单县湖西财富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县舜师路80号。法定代表人:赵仲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陈运生与被告单县湖西财富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陈运生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运生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运生撤诉。案件受理费264元,减半收取132元,由原告陈运生负担。审判员  曹艳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