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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4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黄桂英申请执行常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桂英,常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476号申请执行人黄桂英,女,汉族,1963年2月25日出生,住延安市安塞区朝阳小区A区。被执行人常斌,男,汉族,1979年12月7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马家沟小区。本院在执行黄桂英与常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常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常斌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017年8月29日被执行人常斌自动履行完毕给付义务,并已兑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4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刘增兵助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