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10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智禄与被告西安科威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智禄,西安科威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10223号原告陈智禄,男,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科威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方新村***号广丰花园*栋*单元*层*****号房。注册号610100100133706。法定代表人陈娟丽。原告陈智禄与被告西安科威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经人介绍于2015年8月19日向被告出借50万元,双方约定借期一年,月息两分,利息月结汇至其名下建设银行账户。被告向其偿还2个月利息2万元之后再未偿还任何款项,经其催要未果。故其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其借款50万元;被告支付其自2015年8月19日至2017年7月19日止,23个月的利息,共计21万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本院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涉嫌经济犯罪,不属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应由公安机关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智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75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付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