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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恢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邓州市玉康面粉厂与许德华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州市玉康面粉厂,许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恢91号申请执行人:邓州市玉康面粉厂法定代表人梁金恒,任厂长被执行人:许德华,男,汉族,生于1953年3月8日,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邓州市玉康面粉厂与被执行人许德华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划拨被执行人许德华的工资款抵欠申请人欠款,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恢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少庭审判员  朱义磊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新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