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3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梁勇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3刑初32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勇,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开平市。因本案于2017年2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4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平市看守所。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7)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勇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丽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梁勇虚构其经营二手车行,有二手车卖的事实,以微信转账、银行卡转账及收取现金的方式骗取了被害人李某1人民币18000元;以银行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2人民币13000元。2017年2月27日被告人被抓获归案,缴获其华为牌TAG-AL00型金色手机1部。对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承认诈骗行为,辩称没有收过现金,骗得的金额没有那么多。但有被害人李某2、李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司某、关某、周某的证言,物证照片,银行清单,转账凭条,手机微信截图,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勇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准确,证据充分,应予以刑罚。被告人从侦查阶段到庭审阶段对诈骗的数额供述一直不稳定,其对诈骗数额的辩称,本院不予采纳。缴获的手机是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其违法所得,应当退赔被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2018年8月2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缴获的作案工具华为牌TAG-AL00型金色手机1部,予以没收销毁。三、责令被告人梁勇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退赔被害人李志光18000元、退赔被害人李老进1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玉庆人民陪审员 陈俊悦人民陪审员 余家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