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唐玉成与咸丰三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玉成,咸丰三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1146号原告:唐玉成,男,1960年3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咸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勇,湖北鹏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咸丰三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荆南路28号。法定代表人:郑方舫。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晖,湖北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玉成与被告咸丰三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唐玉成于2017年8月30日以其与第三人万本国的林权界限尚未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玉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玉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唐玉成负担。审 判 长 沙正友审 判 员 田 甜人民陪审员 杨胜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 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