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91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段兰花、杨惠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兰花,杨惠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91执349号申请执行人:段兰花,女,196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杨惠存,男,1998年11月12日出生,住邢台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兰花与被执行人杨惠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段兰花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冀0591民初5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书堂审判员 安月光审判员 张文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西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