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执4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跃武、浙江中奥革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跃武,浙江中奥革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4161号申请执行人徐跃武,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住丽水市。被执行人浙江中奥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水阁工业区绿谷大道346号,组织机构代码:78966346-8。法定代表人王建义。申请执行人徐跃武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丽劳人仲案字[2017]第0816-0944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8月3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浙江中奥革业有限公司一、被执行人浙江中奥革业有限公司在(2017)浙1102执4161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中奥革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499.5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 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慧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