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执恢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孟祥峰与杨金卫劳务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祥峰,杨金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恢139-1号申请执行人孟祥峰,男,1961年10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江北街道一委*组。被执行人杨金卫,男,1977年1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安泰商都小区*号楼*单元****室。申请执行人孟祥峰与被执行人杨金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吉0602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孟祥峰人工费10万元,并从2014年10月17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被执行人杨金卫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金卫主动履行115800.00元(其中含人工费100000.00元、利息13250.00元、申请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150.00元、执行费1400.00元),迟延履行利息申请人自愿全部放弃,扣除执行费1400.00元后的案件执行款114400.00元已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孟祥峰。至此,本次申请执行程序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02执恢13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