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2民初1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贾蓉与白娜、赵杰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蓉,白娜,赵杰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2民初1605号原告;贾蓉,女,汉族,1995年8月4日出生,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磴口县巴镇。被告:白娜,女,汉族,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磴口县巴镇。被告:赵杰,男,汉族,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磴口县巴镇。原告贾蓉与被告白娜、赵杰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贾蓉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内贾蓉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孔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