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5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武汉长动鑫宇电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宜昌泽宇贸易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长动鑫宇电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宜昌泽宇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5执176号申请执行人武汉长动鑫宇电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德润大厦鸿润楼(C座)19层19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7646271458。法定代表人闵秀娟,女,汉族,1962年5月15日出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宜昌泽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桃子冲二组宜化化机办公楼301、304室,组织机构代码55067784-1。法定代表人周文榕,男,汉族,1978年2月28日出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长动鑫宇电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泽宇贸易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8日作出的(2017)鄂0505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宜昌泽宇贸易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武汉长动鑫宇电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修理费105152元及垫付的诉讼费1201元。2017年6月12日本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6353元、执行费1495元。执行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宜昌泽宇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可供执行,亦无房产、车辆或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斌审判员 鲍玉华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玉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