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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2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202刑初25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80年4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0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04年8月31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l0月21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2014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再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2日被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7〕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来到柳州市城中区高新南路11号桂中花苑小区15栋2单元601室,使用事先准备好的开锁工具“硬弓”撬开被害人李某的房门锁进入室内,将其家中现金700元以及一枚戒指、一条项链和吊坠等物盗走。该戒指、项链和吊坠因参数不详,无法估价。同月18日,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人员从陈某身上查获作案工具“硬弓”一套、鸭舌帽一顶、手套一对和盗窃所得的马形吊坠一枚,现该吊坠已经依法发还给李某。陈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累犯。提请本院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指认照片、发还物品清单、天网监控视频截图、现场勘验笔录、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前科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式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院决定对陈某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18年1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作案工具“硬弓”一套、鸭舌帽一顶、手套一对由暂扣机关柳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桂中责任区刑侦大队予以没收。三、责令被告人陈某赔偿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七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杨黔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梁慧妮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