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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清轴承机件加工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清轴承机件加工厂,高唐奥麟机械有限公司,刘瑞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23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山东省高唐县官道街北路473号。法定代表人:牛为勇,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风勇,男,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被执行人:鲁清轴承机件加工厂,住高唐县清平镇南街。法定代表人王艳美,该厂经理。被执行人:高唐奥麟机械有限公司,住高唐县时风路西首路南。法定代表人王艳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瑞林,男,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高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鲁清轴承机件加工厂、高唐奥麟机械有限公司、刘瑞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和旺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小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