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3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白伟与袁亚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伟,袁亚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3执381号申请执行人白伟,男,1984年3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袁亚宁,男,1980年3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伟与被执行人袁亚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3民初28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由被执行人袁亚宁支付申请执行人白伟本金80000元及其利息(按月利率为1.5%计算,自2015年11月8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00元,执行费1100元,由被执行人袁亚宁承担。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欠款偿还达成一致意见,且被执行袁亚宁已履行完全部款项。申请执行人白伟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被执行人袁亚宁履行了1100元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3民初2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有强审 判 员 张宏明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小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