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1执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移交执行周岩罚金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875号移交执行人: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江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南京路。法定代表人:马立,院长。被执行人:周岩,男,197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告人周岩盗窃罪一案,本院(2016)黑0111刑初21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现已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罚金2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房产和车辆登记记录;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刑事判决所确定的罚金应当履行,但追缴罚金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孙振宇审判员 宛 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武志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