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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6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妥某某诉被告朱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妥某某,朱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2926民初291号原告妥某某,女。被告朱某某,男。原告妥某某诉被告朱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15年11月经媒人介绍按当地风俗举行婚礼,未办结婚证,生育一女孩朱某甲,现年7个月,现由我抚养,我与被告经常发生矛盾,被告殴打我。2017年3月16日被告再次声称不要我,让我父亲接我回娘家,我在娘家居住至今。现我请求:1、判令非婚生女儿朱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成年;2、被告支付原告经济帮助5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与原告在2015年11月举行婚礼后开始生活,未办理结婚证,生育一女儿朱某甲现年7个月现由原告抚养。2017年农历二月我准备去打工,原告父亲给原告打电话,让我带原告母亲去看病,我说先去打工,第二天带原告母亲去看病,我出门后原告父亲把原告接走了,原告电话里告诉我不再给我当媳妇了。后来经过多次去叫,拿了1000元礼钱把原告叫回来了。孩子快满月时我带原告和孩子去认外家,告诉原告住几天自己回家,我去打工了。过了几天原告没来我就去叫,原告母亲骂了我,并让我把孩子抱回去,我抱回去后父亲说孩子这么小不能离开母亲,别人会以为我不要原告把孩子抱来的,当天我就送回去了。我没有说过不要原告的话。我希望抚养孩子,没有钱给原告经济帮助,不愿意承担诉讼费。现在我年龄还小,等我达到法定婚龄后与原告补办结婚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12月18日举行婚礼后开始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2017年1月20日生育一女孩朱某甲,现由原告抚养。2017年2月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出门打工后原告回娘家居住,后经调解和好,2017年2月底女儿满月被告送原告回娘家作客,原告在娘家居住期间双方在电话里发生争吵,次日原告哥哥把原告送到被告家时因被告家门上锁遂又回家,被告打工回家去叫时原告没有回来,并把女儿交给被告,被告抱回家后当天又送到原告娘家,后经调解未果。原告于2017年3月16日诉至本院要求:1、判令非婚生女儿朱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成年;2、被告支付原告经济帮助5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另查明,举行婚礼时,被告给原告送彩礼30000元,原告没有陪嫁物。证明上列事实的证据:1、原、被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原、被告的基本身份信息;2、原、被告谈话笔录、调查笔录、开庭笔录。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举行婚礼后没有领取结婚证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故双方之间不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原、被告关系应该以同居关系予以对待,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现原告要求抚养孩子,因孩子出生后一直随原告生活,且孩子处在哺乳期内,原告作为孩子母亲继续抚养将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对原告要求抚养孩子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的请求,因被告家庭困难、没有固定收入,故对该请求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帮助5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经报审委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妥某某、朱某某生育的女儿朱某甲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二、驳回妥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妥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继 贤审 判 员 马  毅人民陪审员 马哈麦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 明 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