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柏光学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光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21刑初244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柏光学,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住江西省鹰潭;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9日被弋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23日被上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县看守所。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以饶县检公诉刑诉〔2017〕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柏光学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柏光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8日20时许,被告人柏光学与“大个子”(在逃)驾驶三轮摩托车,携带工具钳、撬棍等作案工具来到上饶经济开发区320国道附近寻找目标准备实施盗窃。23时许,被告人柏光学与“大个子”来到上二路苏家村路口路段时,见路边疑似有二人在盗窃路灯电缆,驾车靠近时,对方二人就逃离现场。随后被告人柏光学与“大个子”从路灯地下波纹管内拖拽出三根电缆线,使用工具钳剪断后连同之前遗留在现场的两根电缆线一同装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5,590元。另查明,被告人柏光学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9日被弋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柏光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作某、黄色工具钳、撬棍、手电筒、美工刀、剪刀、扳手及赃物六捆电缆线)照片、指认现场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归案情况说明及(2015)弋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柏光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柏光学曾因犯盗窃罪于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柏光学能当庭认罪,且如实供述,又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柏光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8年5月22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蒋 煌人民陪审员 廖远贵人民陪审员 邓水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梦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