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执188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柴某某与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1883号之四申请人柴某某,男,1956年2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高某某,男,1986年8月1日生,汉族。关于柴某某申请执行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高某某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991119401174545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27.73元,现因被执行人高某某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高某某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991119401174545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12.27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振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要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