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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执188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柴某某与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1883号之四申请人柴某某,男,1956年2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高某某,男,1986年8月1日生,汉族。关于柴某某申请执行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高某某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991119401174545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27.73元,现因被执行人高某某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高某某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991119401174545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12.27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振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要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