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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1执复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天恒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新疆永利森高新建材有限公司、朱丰华、拜城县富康猪业有限责任公司、魏彦菊、朱小齐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拜城县富康猪业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市天恒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新疆永利森高新建材有限公司,朱小齐,魏彦菊,朱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11执复10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拜城县富康猪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拜城县。法定代表人:朱小齐,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越,新疆天澈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天恒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海青,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芳,新疆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新疆永利森高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县。被执行人:朱小齐,男,汉族,住新疆拜城县城镇建设路。被执行人:魏彦菊,女,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被执行人:朱丰华,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复议申请人拜城县富康猪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康公司)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法院(以下简称三坪法院)(2017)兵1102执异1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2017年2月8日,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天恒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恒基公司)依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公证书及(2016)新乌证执字第000417号执行证书向三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为借款人新疆永利森高新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利森公司)、抵押和保证人富康公司、朱小齐、魏彦菊、保证人朱丰华。执行标的为本金670万元,利息及逾期利息1810803.32元。执行过程中,三坪法院查封了永利森公司位于库车县工业园区福鸿路以北,长宁路以东房产、土地使用权面积58014.9平方米;查封了富康有限公司生产母猪、仔猪头、产床、定位栏、高床600个、猪舍12栋、土地使用权面积138421.5平方米;轮候查封了朱小齐、魏彦菊位于库车县塔北路北侧疆南路西侧商务大厦3、4、5层商铺、土地使用权面积392.92平方米。三坪法院查明,2014年9月19日,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天恒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恒基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永利森高新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利森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由朱小齐、魏彦菊、朱丰华提供担保,天恒基公司向永利森公司发放贷款800万元,约定还款期至2015年4月18日止。贷款到期后,永利森公司未能向天恒基公司全额清偿本金及利息。天恒基公司与永利森公司、富康公司、朱小齐、魏彦菊、朱丰华签订了《还款协议》,约定还款本金670万元,还款期限至2016年3月20日止,该协议经乌鲁木齐市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富康公司以其拥有的或依法有处置权的生猪及相关设备抵押担保。欠款到期后,永利森公司未能如期清偿欠款本金及利息。2017年2月8日,天恒基公司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2月8日,三坪法院作出(2017)兵1102执32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永利森公司、富康公司、朱小齐、魏彦菊、朱丰华名下价值8580757.32元的财产。2017年2月16日,查封了永利森公司位于库车县工业园区福鸿路以北,长宁路以东1幢1层1、2幢1层2、4幢1层4、3幢1层3、5幢1层5、6幢1层1、土地使用权面积58014.9平方米,均已抵押给银行并设定最高额抵押;查封了富康有限公司生产母猪1200头、仔猪2000头、产床1200个、定位栏1200个、高床600个、猪舍12栋、土地使用权面积138421.5平方米,其中猪舍12栋、土地使用权面积138421.5平方米均已抵押他人;轮候查封了朱小齐、魏彦菊位于库车县塔北路北侧疆南路西侧商务大厦3、4、5层商铺、土地使用权面积392.92平方米(其中库国用2013第659号125.71平方米已抵押他人)。2017年5月11日,富康公司向三坪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已查封永利森公司的财产价值高于债权,又查封富康公司的财产属于超标的查封,应当解除对富康公司财产的查封。理由为:三坪法院对永利森公司的房产和土地进行了查封,所查封的财产预评估价值为21263992.18元,已远高于本案天恒基公司的债权,却又查封了富康公司、朱小齐名下的房产、土地和猪舍等财产,这些财产评估价值为7268万元,远高于本案的债权,属于超标的查封。三坪法院认为,查封永利森公司的房产已抵押给银行,不能证明以该房产拍卖或抵偿他人债权后,本案所涉之债能够得到完全清偿。在此情况下,为充分保护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该院将富康有限公司的生猪、猪舍等予以查封。因富康公司已将面积为138421.5平方米的猪舍(12栋)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他人,因此,异议人提出的超出执行标的查封行为并未在事实上超出执行标的。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该院查封的上述财产抵偿他人债权后,在事实上影响异议人的生产经营或造成其经济损失。综上,对富康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不予支持。2017年5月24日,三坪法院作出(2017)兵1102执异1号执行裁定:驳回异议人拜城县富康猪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申请。富康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的理由和请求与申请异议基本一致。认为法院高于本案的债权查封,属超标的额查封,请求解除对复议申请人名下财产的查封。本院查明,本院对三坪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是否属于超标的额查封,是否应对复议申请人富康公司的查封资产予以解封。本案不属于超标的额查封。三坪法院查封永利森公司的房产及富康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了抵押,无证据证实该房产经处置完毕后亦有剩余价值足够清偿本案的案款。查封朱小齐名下的库车新天地宾馆名下的土地亦属轮候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据此可知,轮候查封在性质上不属于正式查封,并不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轮候查封产生的仅是一种预期效力,类似于效力待定的行为。即便将来本案实施的轮候查封转变为正式查封,进而发生正式查封的法律效力,所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变现款中有无余款可用于实现本案债权,尚取决于在先查封案件的执行情况。鉴于此,富康公司关于三坪法院对其实施了超标的执行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且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故对复议申请人富康公司的查封资产予以解封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三坪法院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拜城县富康猪业有限责任公司复议申请,维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1102执异1号异议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宝军审判员  胡 静审判员  周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晓娜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