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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2民初2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林某1与林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1,林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2民初2386号原告:林某1,男,195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告:林某2,男,195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原告林某1与被告林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姜新成审 判 员  王秀峰人民陪审员  王美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盖胜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