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2民初2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林某1与林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1,林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2民初2386号原告:林某1,男,195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告:林某2,男,195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原告林某1与被告林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姜新成审 判 员 王秀峰人民陪审员 王美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盖胜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