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执恢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邹家心、周遵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家心,周遵锋,管爱华,周学晓,XX溪,刘新卫,周林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恢837号申请执行人邹家心,男,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周遵锋,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管爱华,女,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周学晓,男,199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XX溪,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刘新卫,女,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周林飞,男,199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邹家心与被执行人周遵锋、管爱华、周学晓、XX溪、刘新卫、周林飞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4)即民初字第58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立即生效。审判员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