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1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洋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洋,北京庄胜崇光百货商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1631号申请执行人:刘洋,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北京庄胜崇光百货商场,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王学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刘洋与北京庄胜崇光百货商场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照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27912号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慎诚审判员 程中涛审判员 吕 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默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