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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执1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毛其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腾,毛其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1969号申请执行人:乐腾,男,1990年7月10出生,汉族,联系地址上海市绿杨路***弄***号***室。被执行人:毛其良,男,196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关于乐腾与毛其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07民初75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毛其良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相关职能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毛其良系外地户籍,已于诉讼前将系争房屋另售他人,其名下除沪C牌照车辆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登记记录,社保记载的单位仅代为缴金,无其他收入来源,在全国网络财产查控系统中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沪C1XX**汽车。根据规定,未实际扣押已查封的车辆,尚不具备处置车辆的条件。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本院执行调查材料、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为证。鉴于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沪0107执196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 晔审 判 员  戚润华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潘文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