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行审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龙江县人民政府诉被告许秀臣关于强制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龙江县人民政府,许秀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221行审3号申请执行人龙江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法定代表人姜铁楠,职务县长。委托代理人杨建存,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龙江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许秀臣,男,196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申请执行人龙江县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龙政征补决字(2015)41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于2017年6月8日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人龙江县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龙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依法于2015年7月6日对被执行人许秀臣作出了龙政征补决字(2015)41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决定对被执行人的有证办公房屋、附属物、附属设施、附属建筑物、停产停业损失等进行补偿,限定被征收人应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完成搬迁。被执行人许秀臣不服龙政征补决字(2015)41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而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时依法传唤许秀臣,但许秀臣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黑02行初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许秀臣自动撤诉。许秀臣不服龙政征补决字(2015)41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起诉期限已届满,龙政征补决字(2015)41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受理该案后,为保护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向被执行人许秀臣送达了听证通知并进行了听证。申请执行人在听证时向本院提交了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被执行人虽到庭参加听证,但未提供任何证据和主张。许秀臣未经本院允许私自退庭,本院依法缺席听证。本院认为,龙江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龙政征补决字(2015)41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龙政征补决字(2015)41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由龙江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成武审判员 李志海审判员 姜莉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小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