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4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葛某6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6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4刑初7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葛某6,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潜山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潜山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25日被潜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经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潜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葛满生,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潜检刑诉[2017]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某6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王某1的近亲属王某3、被告人葛某6及其辩护人葛满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日19﹕55,被告人葛某6驾驶皖H×××××小型汽车在潜山县水吼境内京珠线1303KM+650M处与行人王某1发生碰撞,后葛某6驾车离开现场。次日7﹕24潜山县公安局接到葛某1的报案,进行立案侦查,经查被害人王某1已死亡。潜山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葛某6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同年2月2日上午,被告人葛某6到潜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被告人葛某6与被害人近亲属关于民事赔偿达成了协议,己赔付被害方部分经济损失。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葛某6违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6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葛某6的辩护人葛满生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称:被告人葛某6在知道事故可能是自己造成的,立即到潜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日19﹕55,被告人葛某6驾驶皖H×××××小型汽车在潜山县水吼镇境内京珠线1303KM+650M处,与行人王某1发生碰撞,后葛某6驾车离开现场。次日7﹕24,潜山县公安局接到葛某1的报案,进行立案侦查,经查被害人王某1已死亡。潜山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王某1符合颅脑损伤死亡。潜山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葛某6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同年2月2日上午,被告人葛某6到潜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葛某6与被害人王某1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了部分损失,王某1近亲属出具谅解书,对葛某6的行为表示谅解,表示不再追究葛某6的刑事责任。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接处警综合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死亡证明、尸检报告、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身份信息等书证,证人葛某1、葛某2、杨某、葛某3、葛某4、彭某、葛某5、王某2的证言,被告人葛某6的供述与辩解,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2017]车某第255号关于皖H×××××号小型普通客车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2017]车某第173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及尸检照片。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6违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了部分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潜山县司法局出具社会影响评估意见认为,对葛某6适用社区矫正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被告人葛某6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葛某6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江 水审 判 员 丁向东人民陪审员 储成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余龙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