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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6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新汶矿业集团物资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新汶矿业集团物资供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6261号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30789016。法定代表人:吴永旭,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启文,男,1979年9月14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被告:新汶矿业集团物资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新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6016885。法定代表人:李健,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汶矿业集团物资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57元,减半收取1929元,由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鹿金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