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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3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武汉鑫鼎胜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湖北东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鑫鼎胜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湖北东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3213号原告:武汉鑫鼎胜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小蜜蜂食品有限公司老厂大仓库。法定代表人:沈进仕,总经理。被告:湖北东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关山街关山二路9号1栋。法定代表人:毛羽翼,总经理。原告武汉鑫鼎胜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东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琼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鑫鼎胜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鑫鼎胜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鑫鼎胜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4元,由原告武汉鑫鼎胜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谭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