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5执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江苏亚东朗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安徽易昌泰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亚东朗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安徽易昌泰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5执92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亚东朗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长江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820xxxxxx。法定代表人:李俊,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易昌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55888xxxxxx。法定代表人:周善龙,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江苏亚东朗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安徽易昌泰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7)皖0825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安徽易昌泰电子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江苏亚东朗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报关运输费46256.4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易昌泰电子有限公司被其他法院及本院抵押查封,待其他案件处理完毕后,再进行处置。经征询申请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17)皖0825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晓彬审判员 张世华审判员 程文格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晓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