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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1执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荣荣、林玉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1执664号申请执行人:刘荣荣,女,199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汀县。被执行人:林玉龙,男,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荣荣与被执行人林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7)闽0821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林玉龙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刘荣荣借款10000元。2017年8月30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偿还9000元,该款从2017年9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1000元,直至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821执6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敬生审判员  刘富荣审判员  李国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海燕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