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执7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王仁人、王一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仁人,王一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2执7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仁人,男,1966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王一成,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奉化市。本院在执行王仁人与王一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一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仁人执行款317400元。经查,被执行人王一成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仁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钧审 判 员 舒杰代理审判员 胡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谢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