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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刑更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罪犯谢细兵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细兵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刑更739号罪犯谢细兵,男,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1日作出(2001)丽中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细兵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浙刑二终字第5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该犯的定罪部分,量刑部分改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3年2月13日投入浙江省第一监狱服刑改造,后转入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浙刑执字第114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浙刑执字第15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以(2009)吉中刑执字第281号、(2012)吉中刑执字第473号、(2015)吉中刑执字第256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一年零十个月、十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4月6日起至2021年1月5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7年8月7日提出(2017)赣吉安狱减字第745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谢细兵在服刑��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5年2月至2017年1月,先后获得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4次、单项表扬4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建议本院对罪犯谢细兵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谢细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5年2月至2017年1月,先后获得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4次、单项表扬4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奖扣分审批表》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细兵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未履行原判财产刑及附带民事赔偿义务,依法适当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细兵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4月6日起至2020年6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素梅审判员  赖苏平审判员  涂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邹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