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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执1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南昌典尚装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南昌典尚装饰有限公司,邹致伟,江西省誉鼎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钟国粱,江西省鑫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易小平,刘正洪,易辉,窦文敬,易珑超,熊伟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4执1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住所地:南昌市迎宾北大道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419645443。法定代表人:万俊英。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南昌典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组织机构代码:56109418-2。法定代表人:邹致伟。被执行人:邹致伟,男,汉族,1981年12月6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被执行人:江西省誉鼎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组织机构代码:69370640-0。法定代表人:钟国粱。被执行人:钟国粱,男,汉族,1980年6月29日生,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被执行人:江西省鑫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青云谱区建材大市场,组织机构代码:58402243-X。法定代表人:易小平。被执行人:易小平,男,汉族,1966年2月10日生,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被执行人:刘正洪,男,汉族,1980年10月18日生,住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易辉,男,汉族,1968年7月18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窦文敬,女,汉族,1969年9月10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易珑超,男,汉族,1992年3月2日生,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被执行人:熊伟凌,女,汉族,1981年8月26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与被执行人南昌典尚装饰有限公司、邹致伟、江西省誉鼎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钟国粱、江西省鑫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易小平、刘正洪、易辉、窦文敬、易珑超、熊伟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104民初第8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南昌典尚装饰有限公司、邹致伟、江西省誉鼎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钟国粱、江西省鑫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易小平、刘正洪、易辉、窦文敬、易珑超、熊伟凌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104民初第8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谌维东审 判 员  万晶晶代理审判员  刘官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海 关注公众号“”